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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建筑遮阳材料分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05/17 05:17 编辑: 来源: 阅读:84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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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建筑遮阳材料分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建筑遮阳材料分会。英文名称为(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china Solar Shad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SSA。(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隶属于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以下简称总会),本分会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领导。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根据总会章程和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本分会会员来自全国建筑遮阳产品生产、施工、研发、质量检测、原材料配套等行业企业。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和发展我国建筑遮阳行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的政策和法规。
(二)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规范市场的管理,加强市场准入机制的建设。
(四)组织行业专家、学者培训企业的生产人员、设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五)积极推进规范化经营方式,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努力推进认证工作。
(七)组织国内企业和专家参加和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八)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组织产品推选展示,表彰奖励为行业做出贡献的企业、专家和学者,协助企业进行品牌推广工作,正确引导消费者。

(九)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总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从事建筑遮阳及配套产品的研究、制造、供应、经营及应用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公司和团体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秘书处核准;

(三)由总会制作、发放会员证书。在相关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定期公布。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及本分会的工作条例及行为规约,执行本分会决议及行规、行约;

(二)积极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等有关资料,填报相关报表,所提供的报表应真实可靠;

(三)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的协调一致,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协会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五)按照《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会员单位:2000/年;  

理事单位:5000/年;  

常务理事单位:10000/年;

副会长单位:30000/年;

执行会长单位:30000/年;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的章程和本分会的工作条例的行为,不履行会员义务,造成重大影响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上报协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机构组织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委托代表出席。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分会理事由理事单位法人或法人所委托的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审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

(七)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上报或除名;

(八)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九)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执行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执行会长、副会长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所委托的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拟讨论的各种提案;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表出席。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分会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组织、任务及工作细则另定。

秘书长可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经济来源:

(一)协会拨款;

(二)开展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经费支出:

(一)本分会组织行业活动所需费用;

(二)本分会办事机构的办公费用、差旅费、补助费;

(三)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做咨询、讲学的报酬;

(四)与国际有关组织往来的费用;

(五)对本分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工作条例修改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第一届理事会预备会通过后有效,并报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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