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除保留桩基工程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监督工作外,其它分部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自行验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过程监督工作,并对验收记录进行抽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局修改深圳通用表格,使之适应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档案需要。
组织专家队伍提供技术服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协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为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设计、生产、施工难点或问题。
市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加紧收集装配式建筑工艺和措施的增量费用,充分落实到在编的装配式建筑计价体系中。结合市场调研情况,整理发布装配式建筑构件及部品市场区间价格。对于未发布价格信息的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价格,建设各相关单位可通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
●促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的深度融合
新政策规定,经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后可认定为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对按照高标准建造,预制率达到40%、装配率达到60%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参评市绿色建筑评价时,可在现行标准评价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经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项目在报建时可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不用补交;对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重点扶持装配式建筑和BIM应用,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平台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申报及复审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地方、省级及国家级奖项的申报。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技术认定,市建筑工务署负责管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自行组织技术认定。对通过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项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工务署予以批复,作为办理相关优惠和政策支持的依据。